原告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某县人,株洲×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株洲市石峰区×村。
委托代理人李,株洲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女,1975年12月28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株洲市石峰区X街道办事处××号。
委托代理人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X路×栋X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杨诉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7月7日,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