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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X号,现租住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路X栋X号。

委托代理人张,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X号,现租住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路X栋X号。

原告刘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5月11日,原告刘雪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刘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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