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X号楼A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告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
2006年10月17日,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顺华公司)与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简称鑫顺公司)签订了《中药饮片GMP技术咨询协议》,约定万顺华公司协助鑫顺公司按照现行GMP标准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鑫顺公司为此需支付咨询费用共x元。合同签订后,鑫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7000元;万顺华公司也向鑫顺公司编写并提供了合同所约定的文件资料。2008年1月16日,鑫顺公司通过GMP认证。认证后,双方合同即终止。现万顺华公司认为鑫顺公司未完成付款义务,要求鑫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x元,并支付违约金9600元。鑫顺公司认为万顺华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且未进行人员培训、现场指导,故只同意支付部分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二ОО八年五月三十日前向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一万八千元;
二、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蔡春英
人民陪审员宋怡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自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