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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5-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378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X号楼A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告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

2006年10月17日,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顺华公司)与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简称鑫顺公司)签订了《中药饮片GMP技术咨询协议》,约定万顺华公司协助鑫顺公司按照现行GMP标准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鑫顺公司为此需支付咨询费用共x元。合同签订后,鑫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7000元;万顺华公司也向鑫顺公司编写并提供了合同所约定的文件资料。2008年1月16日,鑫顺公司通过GMP认证。认证后,双方合同即终止。现万顺华公司认为鑫顺公司未完成付款义务,要求鑫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x元,并支付违约金9600元。鑫顺公司认为万顺华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且未进行人员培训、现场指导,故只同意支付部分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东鑫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二ОО八年五月三十日前向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一万八千元;

二、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北京万顺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蔡春英

人民陪审员宋怡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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