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会计师,住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
委托代理人邓,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号。
委托代理人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电脑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株洲市石峰区白马垄散户×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熊诉被告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熊诉称: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在被告经营的株洲市石峰区×灶具店购买规格为10升的樱雪牌热水器1台,并支付热水器及零配件价款1190元。同日,被告依约定包料将该热水器安装在原告住宅,并保修一年。11月30日凌晨7时左右,热水器水管接头断裂,原告及相邻楼下住户渍水,致使其财产受损。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提出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和承担诉讼费。
被告杨答辩称:被告按原告选定的热水器,提供了正规合格的产品,并按正规程序安装调试合格,告知了原告正确的使用维护方法,配件断裂,致原告受损,被告及其供应商到场,与原告协商未果。被告无过错,是原告使用不当所致。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在被告经营的株洲市石峰区×店购买规格为10升的樱雪牌热水器1台,并支付热水器及零配件价款1190元。同日,被告依约定包料将该热水器安装在原告住宅,并保修一年。11月30日凌晨7时左右,热水器水管接头断裂,原告及相邻楼下住户积水,致使其财产受损。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提出起诉。经委托湖南中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受损情况进行评估鉴定。湖南中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湘鼎评报字(2010)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原告熊房屋暂无损坏未纳入评估范围,原告熊楼下住户损失为3575.5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自愿全额赔偿原告熊楼下住户财产损失3575.51元,由被告杨在2010年7月30日前支付;
二:原告熊房屋暂无损坏未纳入评估范围,原告熊对其房屋损坏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800元,由被告杨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