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六联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濮阳市机动车交易中心。
代表人刘某某,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濮阳市六联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濮阳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因一般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6)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6)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