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株洲冶炼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退休人员,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7日经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叶某某于2009年8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位于(略)叫鸡岭横塘坡散户X号私房一栋归叶某某所有,位于(略)果园村X栋X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但是,离婚至今,叶某某除占有叫鸡岭的房子外,还霸占果园区房子的一间,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李某某要株冶集团果园区X栋X号房产权;2、被告叶某某享有私房叫鸡岭横塘坡X号房产权。
被告叶某某在庭前调解时辩称当时签定的离婚协议约定,果园区的房子的一间叶某某有权居住,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经本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0年11月18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某,现年26岁。2009年8月14日,原、被告双方至石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略)叫鸡岭横塘坡散户X号私房一栋归被告叶某某所有,位于(略)果园区X栋X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李某某所有,果园区的房子叶某某有权暂住一间直至叶某某愿意搬出为止。因双方对果园区房屋叶某某的居住权问题产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略)果园村X栋X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被告叶某某有权居住其中至儿李某购置房产入住之日止;
二、位于(略)叫鸡岭横塘坡散户X号私房一栋归被告叶某某所有;
三、未经原、被告同意,双方均不得自行转让上述两房产。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被告叶某某自愿负担,因原告李某某已预交,被告叶某某在2010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志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