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彭某某诉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农民,住(略)。

被告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乡X村。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7月10日在被告处担任品质部经理一职。在工作期间,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每个月累计休息不能保证达到三天,不依法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09年7月10日却以原告管理不力为由予以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并以原告办理退离被告公司手续为条件给原告结算6、7月份工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每个月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工资200%的工资报酬x.6元;2、被告为原告支付从2008年8月5日至2009年7月10日每个月二倍工资x.8元;3、被告支付原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x.6元;4、被告支付原告每个月无故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x.4元;5、被告额外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2009年7月10日至8月10日间的工资)6208.8元及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费用1552.2元。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在被告处工作。在此期间,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提交的《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职工试用合格入职登记表》显示“原告本人自愿在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工作,但因其它原因不想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如以后发生其它事情与被告无关;每月实发(工资)1500元,其它留在年终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此段时间,月工资实发约4000元。2009年7月10日,原告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并与被告办理了离职手续清单。对此,原告述称系被告让其填写的相关手续,是被告要求其辞职,并非原告主动辞职。原、被告因此产生争讼。

2009年10月16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已按月给原告发放了工资,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每月所领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每个月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不愿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是申请辞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霞

审判员杨兵

代理审判员张健华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建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