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山(曾用名:卢山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小学文化,湖北省广水市X镇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7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初中文化,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X街X号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7年6月21日被羁押,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山、韩某某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山、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卢山伙同其妻韩某某在本区X街西苑X号楼X室内,非法向他人批发贩卖盗版光盘,同年6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再次向他人贩卖盗版光盘327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起获赃款人民币1248元、盗版光盘x张(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属非法出版物,已上缴)。
该项事实,被告人卢山、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小山、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周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山、韩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卢山、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二被告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对韩某某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卢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韩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小娟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