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下岗工人。
委托代理人罗外平,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江某某诉称: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和继续维持的必要,要求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购买的家电及家具。被告周某某同意离婚,但表示家中财产已经卖掉。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7年9月相识,2006年1月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6月7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2008年12月12日婚生儿子周某菁后,原、被告将儿子交由原告父母带养,因原告的父母照看失误,小孩于2009年12月8日不幸溺水身亡。原、被告夫妻关系由此急剧恶化,多次出现带为暴力倾向的家庭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某同意与原告江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400元,原告江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立明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贺清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