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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曾某某、王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杰,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曾某某(又名曾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本院2010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曾某某、王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立明

审判员周某学

审判员谢树萍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贺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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