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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姜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5-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138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曾用名: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高中文化,无业,暂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7年1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初中文化,无业,暂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7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姜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齐某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姜某于2007年1月8日7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村X号院X排X号,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男,24岁)出售《赌城攻略》等DVD光盘48张,后被告人齐某某、姜某被当场抓获,并从该批发销售地及太阳宫北村X号、X号仓库内收缴各类盗版光盘x张。经鉴定确认上述光盘均属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孙某某、查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徐某某、汪某某、谌某某证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某定书、辨认记录、物证照片、收缴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齐某某、姜某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姜某积极交纳罚金,故对二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姜某适用缓刑。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齐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姜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8日起至2008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人民币三千元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孙某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孔祥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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