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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7-07-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97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新沂市,高中文化,江苏省新沂市X镇X村农民,住(略)-X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07年3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延长取保候审一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05年9月21日,冒充北京诚信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虚假合同,以出租房屋为名骗得被害人张某乙(女,22岁,山西省人)人民币x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徐某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姚某、黄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复印件、姚某与北京诚信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房屋合同、物业交验单复印件、业主确认书复印件、北京诚信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证明及印章印模样本、文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尹中波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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