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a,女,汉族。
被告李a,男,汉族。
原告周a与被告李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被告脾气不好,对经济看得很重,守着钱不愿意用,夫妻经常为此争吵,夫妻分居已有三年,分开吃饭也有一年,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夫妻没有分居,也没有家庭暴力,双方仅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是好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a与被告李a于1983年3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b,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家庭经济由被告掌管,现有夫妻存款20.7万元(原、被告名下都有),存折均由被告保管。近几年来,原告退休,女儿成人,家庭支出增大。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拿出一部分积蓄来使用,而被告却以夫妻年纪大了,需要防病养老、女儿成家等,不愿使用这些存款,夫妻矛盾产生,故而原告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坚持主张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生活20余年,共同抚养女儿,为家庭作出了贡献,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原告退休,女儿成长,经济需求加大。被告考虑到防病养老、女儿成家等,不愿意使用积蓄,为此夫妻矛盾产生。本院认为被告的想法有一定道理,但必要的家庭开支和生活需要还是不能节约的。对此,原、被告应共同协商,寻求一种既能合理节约使用,又能兼顾各种矛盾的方法,不应为此去争吵,从而影响夫妻感情。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有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协商,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a要求与被告李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