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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08.01.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8-01  当事人:   法官:馮保郎   文号:97年度訴字第26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6號

抗告人甲○○

(現於嘉義看守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本院97年訴字第2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得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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