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香港特別行政區诉馬靜雯(MACHINGMANVIVIAN)
时间:2008-05-27  当事人:   法官:副庭長鄧國楨、法官楊振權、法官湯寶臣   文号:CACC 197/2006

x/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19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118號,2005年528號,

2005年664及2005年904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馬靜雯

(x)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8年5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5月27日

----------------------

判案書

----------------------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馬靜雯被指是詐騙集團的成員之一。該詐騙集團以虛假的手法成立貿易公司及僱用多名職員,目的是詐騙他們。

2.有關案件的背景及詐騙手法已在本庭在2007年10月9日處理其他申請人的判案書內詳細述及,故不再贅述。

3.申請人在原審時被裁定是騙徒之一而被判入獄4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或判刑上訴。申請人表示放棄就判刑的申請,該申請亦被撤銷,所以本庭只須處理申請人就定罪的申請。

針對申請人的證據

4.本案涉及多名詐騙集團成員,他們多次詐騙各受害人是不爭事實。本申請的議題是控方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申請人是騙徒之一。

5.針對申請人的證據主要源自第17證人張慧芳女士及第18證人何美玲女士。

6.張女士和何女士分別認出申請人同時是她們所屬兩個組別的組員。她們指申請人在差不多同時間參與了多宗私幫生意。

7.張女士作供時指在2004年3月1日,她第一天上班便被編進一小組,成員有其他3人,包括Mike,Bobo及申請人,當時申請人的別名是KK。

8.張女士只須做一些資料記錄工作,每天更只是工作半天。

9.2004年3月3日,Bobo和申請人帶張女士前往公司附近的麥當奴餐廳將一些貨辦交給一名據稱是客戶的“陳先生”而“陳先生”則將$5,000元交了給Bobo。其後Bobo在張女士面前將5,000元交了給Mike。

10.2004年3月4日上午,Bobo帶張女士在公司內收取了一份傳真文件,文件內容顯示有客戶會以每輛480元訂購2,000輛玩具遙控車,但同時要求減價15%。

11.Mike先對張女士,Bobo和申請人說價錢低故公司不想接單,後和Bobo說服張女士和他們,包括申請人一起承接該定單及前往深圳定貨。最後張女士同意出資17,800元接了該定單。

12.2004年3月4日,Mike,Bobo和申請人帶着張女士前往深圳一公司。張女士簽了合約訂購200部遙控跑車,每部價錢250元。張女士支付了一陳姓男子25,000元作為定金,其中17,800元屬於張女士,而7,200元則取自Mike。

13.2004年3月9日,Mike帶同Bobo,申請人和張女士前往尖沙咀一酒店和3名“客人”見面,其中一人叫x。x要求減價,但Mike拒絕,說數量太少。x表示要訂購10,000部遙控車並要求減價。結果雙方達成協議,x一共訂購12,000部遙控車,包括較早前所訂購的2,000部,每部價錢則減20元至460元。x更立即開出一張支票給Mike作為訂金。其後Mike向各人表示貨量大,故每人要多支付227,900元。

14.2004年3月9日,Mike、Bobo和申請人帶同張女士再前往深圳的公司並交出227,900元及簽了新合約。

15.三天後,Mike表示買家拒絕支付3成訂金,故須籌錢和前往深圳安排延期收貨。張女士已沒有錢,故當天沒有前往深圳。

16.2004年3月13日,Mike、Bobo、申請人和張女士再前往深圳公司辦理延期付款和出貨手續。

17.後來張女士和丈夫商議後決定向Mike追討已支付了的245,700元,但遭Mike拒絕,結果他們報警求助。

18.何女士的遭遇和張女士的遭遇相約。

19.何女士在2004年3月3日上班便由經理x介紹認識了另一騙徒x陳智達。

20.x指示申請人教導何女士如何工作並介紹同組的一位組員,即另一騙徒x給何女士認識。

21.2004年3月10日,x以相同手法向何女士表示公司拒絕接受一客人x的訂單,原因是訂單數額太少。他更向何女士,申請人及x表示模型車的定貨價是每部210元而買家會以每部360元購入,所以他會私人接下該宗生意,而利潤高達每部150元。x,申請人和何女士都表示有興趣參與該項投資,故在下午一起前往深圳定貨。何女士、申請人及x每人定400部而x則定800部。何女士定購貨物總額84,000元,並支付了12,600元定金。

22.2004年3月11日早上,何女士和x再前往深圳繳付15,000元貨款並同意在2004年3月12日點收貨物,但後來x表示客人要延遲交貨期至2004年3月16日。

23.2004年3月15日,x、何女士、x和申請人前往尖沙咀一酒店和一名叫x的買家會面並說服何女士接受x以較低價錢購買共14,000部而何女士個人答應負責3,000部。x更假裝開了一張支票給x用作支付定金。

24.其後何女士在x、申請人和x的陪同下再前往深圳公司簽約後支付40,000元定金。

25.2004年3月16日及18日,在x陪同下,何女士兩次再前往深圳並支付了184,000元和27,600元貨款。

26.何女士在騙案中一共損失了251,000元。

申請人的證據

27.申請人否認對騙局知情,她說自己是Mike介紹進入有關公司工作。她聲稱是在2004年3月1日開始上班,並獲安排和Bobo及張女士同一組。但兩天後,她被安排加入何女士,x及x的另一組。因此自2004年3月3日開始,申請人便同時在兩組內工作。

28.申請人知悉Mike在2004年3月4日表示由於公司拒絕接受一客人的訂單,會私人接下該訂單,而其他組員亦同意參加。申請人指自己和男朋友商討後,決定不加入,但Mike仍叫她一起前往深圳簽約和支付定金。其後在2004年3月9日,有關訂單更增加五倍,每人要出資超過20萬。雖然申請人無意參加,但Mike仍叫她和其他人一起前往深圳進行交易。

29.就發生在2004年3月10日的第二宗私幫生意,申請人表示有份參與,並回家拿了20,000多元,在同日亦有和其他人一起前往深圳交定金。

30.2004年3月15日,買家加單7倍之多而每人須額外負擔30多萬元。申請人再多拿30,000多元和其他人一起前往深圳交定金和簽約,但當她的男朋友知悉第二宗私幫生意後,表示反對。

31.2004年3月17日,申請人發覺張女士和丈夫到公司找Mike追討後,打算在2004年3月18日返公司辭職,結果卻被警方拘捕。

原審法官的裁定

32.原審法官指出有關公司是為了詐騙公眾人士而設,而所謂私幫生意只是詐騙手法之一。原審法官裁定在公司的人士只有串謀詐騙者和受害人兩種,不知情的第三者不可能長時間在公司工作。

33.原審法官亦裁定騙徒不會容許多過一名受害人在同一組別出現,以免她們互相接觸而令騙局暴光。

34.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一方面表示無錢及無做生意經驗,故不原意加入第一宗私幫生意,但同時卻背著男朋友拿走男朋友給她裝修之用的6萬元,在2004年3月9日交予深圳廠家作加單後的定金。

35.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亦在2004年3月16日回家拿了2萬元,和其他人一起前往深圳交定金,在2004年3月15日知悉買家加單7倍後,更同日再拿多3萬元和其他人一起前往深圳交定金及簽約。

36.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一方面說無錢,無經驗,男朋友反對,所以不願加入第一宗私幫生意,但同時卻背男朋友用6萬元裝修費投資。而在第一宗私幫生意還未完結前,又參加了第二宗私幫生意,特別是在2004年3月12日第一宗私幫生意已出現了現金周轉問題。

37.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的說法是匪夷所思的。

38.原審法官在考慮過全部證據後,認定申請人確有參與詐騙受害人,是詐騙集團的一份子,所以裁定她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39.代表申請人的周慧珠大律師只提出一點上訴理由。

40.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解釋時,誤解了她的證供,原因是申請人並沒有如原審法官所指,有在2004年3月9日將男朋友給她裝修用的6萬元交予深圳廠家作加單後的定金。在上述情況下,周大律師指裁定申請人有罪是不穩妥的。

41.周大律師強調申請人作供時表示在2004年3月9日有帶6萬元和Mike、Bobo及張女士前往深圳訂貨,但申請人只是簽了合約,並沒有支付任何金錢,因為申請人要和男朋友商量後才能作出決定。事後在2004年3月13日,申請人更應Mike的要求前往深圳廠家將2004年3月9日所簽的合約轉至Mike的名字。

42.周大律師力稱原審法官錯誤理解申請人的證供,而導致錯誤的結論。

43.周大律師強調申請人在第二宗私幫生意同意加單,情況和張女士及何女士相同,而非原審法官所指的那麼匪夷所思。

44.周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將申請人定罪的決定不穩妥。

討論

45.有關公司是為了詐騙公眾人士而設,而所謂私幫生意是詐騙手法之一是不容異議的。對此,周大律師亦認同。

46.周大律師亦同意參與有關“業務”的人士只有兩類,一是詐騙者,另一是受害人。

47.問題是申請人是詐騙者之一或是受害人。

48.申請人承認有在同一時段,分別是兩組人員之一,亦同時參與兩個組別的私幫生意。

49.原審法官認定騙徒不可能容許多過一名受害者在同一組別出現,本庭認同。本庭更認為同一受害人不可能被容許同時參與多過一個組別。原因十分簡單,首先沒有這個需要,騙徒要詐騙受害人只須說服她參與一個組別的私幫生意便足夠,容許受害人參與兩個或以上的組別必會令騙局更容易暴光。

50.張女士及何女士已分別是她們的組別內的受害人,根據原審法官的邏輯,除了張女士及何女士外,其餘參與兩組別的人士都是騙徒。

51.事實上,申請人承認在同一時間分別參與兩個不同組別的私幫生意。假若申請人不是騙徒之一,騙徒是不會容許她這樣做的。

52.申請人辯稱在2004年3月9日,只是帶了男朋友給她作裝修用的6萬元前往深圳訂貨。她有簽約,而沒有付款,其後更將已簽的合約轉給另一騙徒Mike的名下。

53.假若申請人是受害人而非騙徒,她不可能簽了約而不用支付定金。假若申請人不是騙徒,Mike亦不可能同意接收她已簽了的合約。

54.不論申請人是否有支付6萬元為定金,她的說法都是天方夜談,匪夷所思。

55.假若申請人不是騙徒之一,她不可能同意參與第二宗私幫生意,特別是在加單後,每人須額外負擔30多萬元。

56.本庭不能忽視,差不多每次前往深圳,申請人都有和其他騙徒帶領着一名受害人。

57.以本案的背景而言,特別是申請人在事件擔當的角色,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解釋及裁定她確是騙徒之一,絕對正確。

58.雖然原審法官就申請人的證供有部份誤解,但本庭不同意該誤解對申請人被定罪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59.對申請人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立,本庭不察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

60.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鄧國楨)(楊振權)(湯寶臣)

高等法院上訴法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許紹鼎代表。

申請人:由鄧耀榮律師事務所轉聘周慧珠大律師代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