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新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慈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地区X路沙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刚贵,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华特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特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路X号附1区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尧,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慈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特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慈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刚贵,被上诉人华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兴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乌鲁木齐华特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x元整,于2008年1月30日之前付清;
二、除本案之外的其他纠纷尽量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华东
代理审判员郭利柱
代理审判员刘峰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亚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