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2010年7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婚生之女李某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李某以后所需抚育费由李某全额负担;
三、上海市X路某弄X号房屋产权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赵某房屋补贴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赵某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迁出上址房屋,自行解决住房;
四、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