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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2010年7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婚生之女李某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李某以后所需抚育费由李某全额负担;

三、上海市X路某弄X号房屋产权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赵某房屋补贴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赵某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迁出上址房屋,自行解决住房;

四、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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