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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韦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周某某于2008年1月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韦某某停止侵害,搬出其所有的房屋,恢复房屋原状,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停止侵害,从周某某的东屋内搬出。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韦某某承担。韦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漯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判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临颍县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738-X号民事判决,限韦某某20日内从东屋中搬出,返还周某某的房屋,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韦某某承担。韦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且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738-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学忠

代理审判员陶京涛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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