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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马某某、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耀顺,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韩某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正卫

审判员杨某荣

审判员师蒙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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