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耀顺,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韩某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正卫
审判员杨某荣
审判员师蒙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