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白某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刘某虹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