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
被告刘某某(见),男,35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被告刘某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腊月同居生活,1996年5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农历正月12日生长子刘某明(现随被告生活),1998年农历3月1日生次子刘某晓。2008年收麦时被告有外遇,与原告分居至今,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腊月同居生活,1996年5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农历正月12日生长子刘某明(现随被告生活),1998年农历3月1日生次子刘某晓。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证人林秀英、林献伟、刘某晓等关于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的证言,因证人均系原告直系亲属,其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振学
审判员陈新力
人民陪审员赵文海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