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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王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6日作出的(1999)博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3日向我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9)博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景雄

审判员朱克辉

审判员詹德才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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