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6日作出的(1999)博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3日向我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9)博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景雄
审判员朱克辉
审判员詹德才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