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张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归还原告黄某乙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分别于2010年9月、10月各归还原告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被告一旦违约,原告可就全部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该款被告于2010年9月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6日签名即生效。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