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沈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沈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8年1月至2010年6月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x元,此款于2010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