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薛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急救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含交强险及商业险),该费用应支付给被告薛某;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7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