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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xx诉被告陈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公安局干警,住平顶山市新华光明北路X号院X号楼X号。

委托代理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封丘县X乡X村X组,特别授权。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六一三所职工,住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X号楼X室。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花市枣苑X号楼X单元X室。

原告常xx诉被告陈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xx的委托代理人杨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常xx诉称:2005年8月由于两被告急于结婚买房,被告向我借款5万元用于买房,被告于2005年8月10日给我写下了欠条。被告陈xx和王xx至今未还借我5万元,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xx辩称:借款属实,2005年8月我在北京买房子,钱不够,原告是我的朋友,借给了我5万元,8月10日我和我爱人开车到平顶山,原告将5万元给我,我给他打的借条,后来原告也多次找过我,要求还钱,我每月需要还5000元还贷,没有钱还给原告,所以拖到现在。

被告王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被告陈xx、王xx在北京买房,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万元,2005年8月10日被告陈xx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由于结婚买房,借常xx人民币伍万元整,特此证明,借款人:陈xx,日期2005年8月10日。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迟迟未归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陈xx认可此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属实,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所要求的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故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王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常xx借款x元。

二、驳回原告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xx、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宏海

代审判员:郭小岚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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