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蔡某、蔡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