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某龙源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某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巧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某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苏州某龙源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若被告逾期不付清,被告须另支付原告利息损失x元,原告可就上述本金及利息损失一并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x.50元,被告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26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巧凤
书记员刘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