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温州月兔电器集团三盟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A505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乙,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丙,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温州市新天地名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龙腾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董事长。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月兔电器集团三盟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新天地名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天地名家居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月兔电器集团家居公司“桌脚固定件”(x.4)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销毁相关的模具;
二、新天地名家居公司在本协议签章前一次性赔偿月兔电器集团家居公司5万元整;
三、新天地名家居公司若在本协议生效后再实施侵犯本专利的行为,需无条件赔偿月兔电器集团家居公司50万元整,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均由原告温州月兔电器集团三盟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兴兵
审判员白海玲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