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十一行原“2009年2月24日”应补正为“2009年3月8日”;第十三行原“2009年3月29日”应为“2009年2月24日”。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郝晓鹃
代理审判员张凤珠
书记员汪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