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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本院对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十一行原“2009年2月24日”应补正为“2009年3月8日”;第十三行原“2009年3月29日”应为“2009年2月24日”。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郝晓鹃

代理审判员张凤珠

书记员汪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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