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钱某
案由供用气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钱某应于2010年8月17日前支付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8月1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献民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