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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钱某供用气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钱某

案由供用气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钱某应于2010年8月17日前支付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8月1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献民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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