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
被告王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6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庄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庄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本市X路X弄X号601、X室房屋内的步步高DVD机一台及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王某所有,现在该处的其余财产归原告庄所有;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被告王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及X室房屋产权,该部分产权归原告庄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庄负责偿还。原告庄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
五、被告王某应于收到全部房屋折价款后的十日内配合原告庄办理本市X路X弄X号X室及X室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连同户籍迁出本市X路X弄X号X室,住房自行解决;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丁莉娟
代理审判员朱慧芬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