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巧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7日前将5102元增值税发票交付被告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收到上述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原告上海某针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截止2010年8月27日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2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巧凤
书记员刘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