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原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蓓雯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9月3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3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