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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原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蓓雯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9月3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3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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