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王某(2009年10月7日去世)、成某(2003年11月29日去世)夫妇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即本案原、被告。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是1994年购买的售后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有遗嘱,故原告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王某继承;
二、被告王某、王某、王某均放弃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