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延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布都外力.艾尼,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门头沟区X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阿克提坎墩乡托克拉克艾格勒村X组X号)。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3月22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都外力.艾尼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都外力.艾尼及其翻译人中央民族大学维语教师衣马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阿布都外力.艾尼,于2007年3月21日夜间,骑摩托车携带压力钳、刀子等作案工具到延庆县X镇X村东北侧田地内,盗割正在使用中的4×50平方低压铜芯电缆5米、35平方皮铜线7米、25平方铜线20.5米及铜双眼卡子、保险台等,造成直接损失修复费用共计8600元。后被告人阿布都外力.艾尼被查获,赃物已收缴发还。
被告人阿布都外力.艾尼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未作辩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延庆县X镇X村东北侧田地内的正在使用的电缆线被盗割;(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盗的现场情况;(3)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作案时使用的工具;(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及发还物品情况;(5)延庆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延庆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68元;(6)发票证实延庆县X镇X村被盗割的电缆线修复费为8600元;(7)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阿布都外力.艾尼的自然身份情况;(9)被告人阿布都外力.艾尼的口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都外力.艾尼,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布都外力.艾尼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阿布都外力.艾尼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布都外力.艾尼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2日起至2010年3月21日止)。
二、作案工具力帆牌摩托车一辆、车钥匙一把,钳子一把,压力钳一把,手锯一把,裁纸刀一把,扳手一把,背包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于术文
审判员张立新
人民陪审员张自玉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