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普执字第X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的(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居某应于2009年12月底前归还原告王某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4万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3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09年12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但被告居某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权利人王某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居某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上述付款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居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0年5月17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未果。本院依法分别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居某名下的座落于本市X路X号X室房产(共同共有人:邹明华)及本市X村X号X室房产(共同共有人:郁蕾)。经查:被执行人居某户籍地为本市X村X号X室,但其未实际居住该处。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材料、与普陀区X街X村居民委员会的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材料为凭。
本院认为,现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荀为华
审判员徐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