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其子朱绍君等人在本市X路附近违法散发卖药广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接“110”指令赶至现场处理时,其一同散发广告的同伙逃跑不及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徐某随即上前抓住民警王某某手臂进行阻拦,并对王某某右前臂猛咬一口,后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王某遭他人咬伤致右前臂表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笙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