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龚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袁某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以双方寻找庭外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选择庭外和解解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由原告负担80元,退还原告80元。
审判员陈静芝
书记员阮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