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
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
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支付欠款x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债权目前难以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亦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剩余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魏辰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