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运输公司货运一部。
委托代理人邹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某,男。
原告某运输公司货运一部与被告吴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某运输公司货运一部与被告吴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吴某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某运输公司货运一部欠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2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自强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