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被告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潘某
被告潘某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潘某、潘某应于2010年9月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谢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电话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6.50元,由原告谢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