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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高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沪工商普案处字[2009]第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瞿某

原告高某(瞿某妻子)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高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沪工商普案处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文忠

审判员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彭瑞祖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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