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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湖南华侨大厦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11  当事人:   法官:阳曙文   文号:(2009)芙法民初字第1654号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被告湖南华侨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本院2009年6月22日受理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湖南华侨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1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书记员邓露担任记录,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被告华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本院确认本案的基本事实为:x年3月5日,唐某某与华侨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唐某某租用华侨公司X楼X座房屋作为办公使用;2007年6月19日早晨,唐某某上班时,发现所租房屋的门被撬,部分物品被盗,于是打电话报了警。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华侨大厦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唐某某9000元;

二、唐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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