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韩某某与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某、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庆岭、闫军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