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宣民初字第X号
原告: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某乙(焦某甲之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燕化东方红炼油厂下岗工人,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建工集团总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焦某甲诉被告李某某其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甄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甲委托代理人焦某乙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某甲诉称:李某某养鸽上百只,他在楼道内、阳台、楼顶非法搭建鸽舍,我们同住六楼,我家开窗就会传来难闻臭味,严重影响环境卫生,也严重影响我家人休息。我多次找他谈都没有结果。居委会多次出面,也没有解决问题。在当前禽流感严重的情况下,他无视有关部门发布的禁飞令,依然放飞鸽子,不对鸽子作出处理,现请求法院判令他拆除非法搭建的鸽舍,将其封闭的楼道公共空间恢复原状,并将鸽子处理,以保证邻里的正常生活。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退休早,为了不给社会添负担,我养鸽子想另外多一项收入。我不认为养鸽子脏。通过养鸽子,我还把身体锻炼好了。我的窗户一直开着,没有什么问题,我没有听见鸽子有什么声音,倒是大街上汽车的声音吵得慌。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被告饲养了大量鸽子,未参加信鸽协会。为养鸽子,被告擅自扩建阳台为鸽舍,并在楼顶私自搭建鸽舍,致使鸽粪、鸽毛经常落在原告及其他邻居的窗户上,严重影响原告及其他邻居开窗换气、采光。此外,被告擅自将通向楼顶的公共通道封闭在自家中,严重影响他人正常通行。在禽流感期间,被告未对其饲养的鸽子采取防范措施,存在隐患。
上述事实,有照片、证人刘某某、高某某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被告在阳台、楼顶私搭乱建鸽舍,并擅自封闭通向楼顶的公共通道,严重影响原告及他人通风、采光、通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其搭建的鸽舍,将被告擅自封闭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反映在禽流感期间,被告未对其饲养的鸽子采取防范措施,要求被告将鸽子处理,因此问题不属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李某某拆除其在住宅楼顶和阳台上搭建的鸽舍;将被其封闭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并将渣土清理干净。
二、驳回焦某甲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李某某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甄红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