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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保字第1544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保字第x号

申请人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志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称:本公司系“节电分析软件”的著作权人,本公司已于2004年4月26日将该软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取得了该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现发现本公司的原加盟代理商熊黎窃取了前述本公司的软件,并成立了被申请人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销售其产品时,使用熊黎窃取的前述本公司的软件(英文名称为x,中文名称为节能分析软件或电源质量分析软件)为其客户进行测试,欺骗广大用户。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本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由于被申请人使用的侵权软件安装于其员工的计算机内且不对外直接销售,因此本公司难以取得该关键侵权证据。而且,由于软件具有可随时删除的特性,故该关键侵权证据极易灭失。因此,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对被申请人使用的该侵权软件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申请人就其上述申请提交了其《软件登记证书》、被申请人的《电源质量测试报告》、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等证据材料并提供了有效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使用的涉案被控侵权计算机软件(英文名称为x,中文名称为节能分析软件或电源质量分析软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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