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38岁。因合同诈骗于2009年6月10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2009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人白某某父亲白某以周口恒源公司的名义,分包帝豪上院四区项目,项目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路北段,白某某是该项目负责人。因该项目需要混凝土,2008年初,经白某某堂弟白某义介绍,白某某与海滨搅拌站协商后约定,由海滨搅拌站给白某某的帝豪上院四区项目送商砼。签合同当天,由白某义将合同拿到海滨搅拌站,由搅拌站常务副经理赵某签名盖章,后白某义拿合同去找白某某,并将合同放在白某某处。2008年2月28日,白某某在合同上签字,加盖洛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约定: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按合同履行供应混疑土1225.6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x.03元,合同约定白某某的付款时间是2008年5月31日前付清。但到期后白某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后海滨搅拌站将洛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至西工区人民法院。西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洛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于2005年12月改制,公司更名为洛阳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属分支机构的公章也随之作废,且白某某已不是改制后洛阳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职工。海滨搅拌站于2009年3月10日撤回起诉,并于2009年4月20日报案至洛龙区公安分局。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于2009年6月17日通过洛龙区公安分局还款x.0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白某、白某的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合同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结算单、欠条,证明、改制材料、法院公告、裁定书,撤诉书,还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清偿欠款,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秋贞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