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系原告之姐。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六月初六按农村风俗典礼同居生活,同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2月25日被告外出不知去向,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伤害,已无夫妻感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曾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09年2月25日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因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被告擅自离家出走伤害了夫妻感情,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宗朝
审判员李章根
审判员程尽华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安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