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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轮和“虎林”轮货损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1984-0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391

汉堡DRES.DABELSTEIN&PASSEHL律师事务所代表申诉人×××就被诉人×××所属“辽阳”轮和“虎林”轮所载重烧镁混入杂物的争议,分别于1982年3月5日和5月4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被诉人赔偿损失70,818.10马克和64,407.88马克。

按照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会主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分别指定张兼臣和司玉琢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循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后因邵循怡另有公务不能继续担任首席仲裁员,两位仲裁员推选王守茂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根据双方的申诉、答辩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被诉人代表刘子明和申诉人代表R.WARNKE于1984年2月22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时的补充陈述,作出了裁决。

一、案情

“辽阳”轮从大连装载散装重烧镁2,000公吨,1980年4月14日抵达目的港鹿特丹。4月16日开始,收货人代表委托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查明表层重烧镁混入大小不等的木片、席片和绳子等,底舱的部分护板破裂,船员清除了表层的部分杂物,但上面的货物也混有大块木片等物。检验人认为部分杂物在装船前就已存在。后来货物运至本道尔夫的用户工厂进行清理加工,货方因此以每吨35马克支付了1,980.246公吨重烧镁的清理加工费共69,308.60马克和货物检验费1,509.50马克。

“虎林”轮从大连装载2,000公吨散装重烧镁,于1980年5月9日抵达目的港鹿特丹。收货人发现货物内混有杂物,未将货物直接运往用户所在地,而改运杜伊斯堡的FROMBERGER公司进行清理加工。在货物运抵杜伊斯堡的次日,即5月30日,收货人委托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查明货物中混有小木块、木屑和席片等物。FROMBERGER公司对1,533.521公吨的货物进行了手拣、过筛、火烧等程序的清理加工,费用为每吨42马克,合计64,407.88马克。

二、双方的主张

申诉人提出,两轮在装货前货舱没有打扫干净,因此在航次开始前货舱不适于载货。平舱时使用铲车,会触及护舱板,致使碎木片混入货中。卸货时,使用抓斗卸货,也会抓起部分木屑、木片混入货中。申诉人根据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被诉人提出,货物混入杂物,并不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而是因为货物从产地运往启运港大连途中,使用了草席、塑料纸、木片、铁丝等物堵塞铁路敞车的裂缝和破洞,而在货物运进大连港堆场时上述杂物同矿砂一起卸下,随后就装入船舱。被诉人还提出,实际上,承运人已指示船长做好清舱工作,如果矿砂上面装载杂货,应先铺一层帆布隔垫以防止破包装物落入矿砂中,并在卸货前由船员将矿砂表面可能遗留的包装物碎屑清除干净,然后再开始卸货。然而,在卸货过程中,仍不断发现杂物混在矿砂中,这足以说明货物中的杂物系装船前即已存在,而不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混入的。被诉人还提出,自收货人1982年2月委托辽宁省对外商品检验公司对装运重烧镁进行监装并由发货人专门配备工人分别在铁路卸车的堆场和船边拣除混在矿中的杂质以后,各轮承运的矿砂再也没有发生污损问题,这说明申诉人知道污损是货物装船前就已造成,不应由被诉人负责。此外,被诉人还提出,散装重烧镁混有少量杂物是不可避免的,也是这种方式的运输所允许的。收货人采取手拣、过筛和火烧的措施清除杂质,使其洁净程度超过了通常的要求,这种措施是不适当的,因此所产生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三、仲裁庭的裁决

1.“辽阳”轮和“虎林”轮所运重烧镁在卸货港所发现的杂物,至少有大部分是在装船前混入的。但这种杂物在装船时或装船过程中并不是不能发现的,而作为承运人的×××签发了清洁提单,并且不能证明收货人事先已经了解并认可货物的这一状况,因此船东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货物在海运过程中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增加了杂物,已不重要。

2.船东应补偿货方因清除重烧镁中的杂物而采取适当措施使之达到通常用户能够接受的程度所需的合理费用。

3.有关补偿的具体金额,仲裁庭委托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按照上述第2点的原则试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4.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实际开支为人民币×××元,应由船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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